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49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时许,周××伙同曾××(未到案)、尹××(未到案)、禹××窜至开福区××小区8栋2单元,由禹××望风,曾××、尹××、周××采用撬开、脚踹等方式盗窃单元门外自动贩卖机里的2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2025年7月30日2时许,周××伙同尹××、禹××窜至开福区××小区6栋2单元门口,由禹××望风,尹××、周××采用撬开、脚踹等方式盗窃了单元门外自动贩卖机里的2包50元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禹××及周××的陈述,受害人袁××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现场图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2年2月26日,周**因盗窃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22年3月6日,周**因盗窃的行为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22年9月24日,周**因盗窃的行为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