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王XX通过抖音视频得知可以使用手机在“TOP1体育”软件上参与赌博,遂注册账号密码,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充值虚拟币,再用虚拟币充值赌博筹码, 兑换比例是1元人民币等于1的赌博筹码。王XX做好参赌准备后,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7月期间,王XX就在位于洞口县石江镇XX村的自己家中多次通过手机在“TOP1体育”软件下注赌博,单注最大下注参赌金额达3200元,王XX在“TOP1体育”软件下注赌博,将所充值的7899.97元全部输掉。案发后,王X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某雄的陈述;调取的手机截图及支付宝交易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六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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