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四新*******。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上8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在对临澧县XX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XXX房间内入住一名成年男子和一名未成年女子(15周岁)。经核查,发现该酒店前台服务员张X对该名未成年女子未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且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旅安系统入住截图,酒店押金单,相关证照,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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