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矿)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现查明:2024年3月5日冷水江市公安局矿山派出所对冷水江市XX锑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发现冷水江市XX锑业有限公司对于企业反恐责任人员未落实到位,我局责令其改正。2024年3月15日,我局民警再次对冷水江市XX锑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进行反恐怖防范整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反恐工作负责人杨XX仍未对该企业反恐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询问笔录、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