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双)决字[2025]第121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至7月30日,朱XX、朱XX和李XX三人在娄星区吉祥自建房(娄星区大屋廉租房附近)的一自建房内以锡纸烫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经毒品检测,朱XX的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从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