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三)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现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
现查明:2025年04月起,阳X良在吴X军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截止2025年07月30日,吴X军接收阳X良买码资金5865元,兑付中奖金额2158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阳**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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