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
  现查明:2023年2月7日违法行为人刘×英到火车南站铜铃社区××传媒有限公司面试主播,趁机到无人直播的空房间里面盗窃三台手机,分别为苹果12、苹果8plus、苹果12mini。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02月0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