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90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沿溪*******。
现查明:2023年02月20日03时40分,钟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2025年07月07日17时10分许,钟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2M3J0小型轿车沿浏阳市沿溪镇Y108线由南往北行驶至0km+500m礼花村路段时被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沿溪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
以上事实有1、钟X的陈述与申辩;2、钟X的酒精测试结果单;3、驾驶人饮酒驾驶记录查询结果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钟X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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