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仙)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仙子脚*******,现住湖南省道县仙子脚*******。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08时许,道县仙子脚镇岭背村豪福村公堂门前,一直认为公堂占用自家土地的老太邓××,与施工老汉王××因琐事对骂进而发生争执,争执中邓××抓住王××衣服推了一下,王××没站稳,一下坐在地上。现场未发现双方有明显外伤。经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伤情不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伤照片、 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