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现住吉首市老州公安局*******。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9时许,李X华、邓X明等人与马X平约好到吉首市边城大酒店7楼马X平办公室协商处理办公物品归属等问题,6月29日9时25分,李X华问马X平为什么将该办公室门锁换了,马X平回答防盗激怒了李X华(双方关于该办公室使用问题一直有纠纷),后李X华冲到马X平旁边,手拿手机对着马X平脸部扇了一下,后又用手机对着马X平脸部杵了一下。马X平公司办公室主任向X看到后,上来将李X华劝开。后于6月29日9时39分,因两人矛盾,李X华再次走到马X平身边,用手掐住马X平后脖颈,一手扯住马X平衣服进行拉扯,向X看到后再次过来劝李X华,后抱住李X华想将其拉开,此时邓X明进入办公室,看到向X抱住李X华在往后拉,于是上前针对向X,拉住向X的手,向X将邓X明手甩开后,邓X明用手掐住向X脖子将向X按到墙边,向X欲还击,李X华回身对着向X肩部打了一拳,后邓X明和向X发生争吵,向X骂邓X明,邓X明用拳头对向X头部打了一拳,向X想还击,被李X华拦住,后双方分开,没有再发生肢体冲突。综上所述,李X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伤情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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