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保)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0时许,在XX镇XX村往XX村的水泥村道上,谢X峰骑三轮摩托车回时遇到村干部谢X发骑摩托车经过,于是谢X峰因田地问题与村干部谢X发争吵,后谢X峰用右手拳头打了谢X发左边下巴一拳。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者笔录、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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