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宁远县莲花小学宿*******,现住宁远县宁郡华府8*******。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20时许,在宁远县XXXX小区,李X梅因才领出驾照,驾驶技术生疏,导致驾车撞伤欧阳X娟、朱X齐。事发后,欧阳X娟来到驾驶室,与李X梅发生拉扯,并抢过车钥匙。李X梅下车后,知道自己驾车撞人,遂下跪磕头请求欧阳X娟原谅,且因此事发生肢体冲突。整个过程中,李X梅面部受伤。经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李X梅伤势为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2.被侵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 6.伤情照片 7.诊断证明 8.调解记录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0.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 11.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