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8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小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罗××曾于2023年5月1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7月10日19时48分,在浏阳市张坊镇x001线2km+700m处,罗××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毫克每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罗××的陈述与申辩;2、酒精测试结果单;3、相关饮酒驾驶记录查询单;4、强制措施凭证;5、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