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旭辉*******。
现查明:2022年11月12日01时20分许,周X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XX市XX区XXX路XX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周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8毫克/100毫升,交警当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周X的机动车。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周X曾于2018年12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9年01月03日至交警队接受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周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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