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99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7时许,胡x醉酒后在浏阳市xx北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处,窜至一辆停靠在该处的小货车副驾驶位置上,司机周xx多次提醒胡x下车,但均被胡x置之不理,周xx遂将车开至xx派出所求助。xx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询问胡x过程中,胡x扇了工作人员谢xx一耳光,并将派出所大厅茶几掀翻在地。
以上事实有1、胡x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谢xx的陈述;3、证人周xx、高x等人的证言;4、视频监控、现场照片;5、病历资料;6、到案经过;7、胡x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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