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麦)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上午,李红强明知蒋志强使用其银行卡是用来流转非法资金,为了贪图金钱,仍然主动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尾号8090)出借给蒋志强用来流转非法资金。蒋志强承诺给予李红强银行流水的10%算作提成。在公安机关查获时,李红强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李×强的询问笔录、蒋×强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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