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平)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柱*******。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12时许,宁××与其姐姐驾车在石柱镇XX村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名小孩,在洞口县XX医院急诊科,宁湘慧××与小孩奶奶罗××因支付救护车和治疗费用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罗××打了宁××三巴掌并抓扯头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宁××询问笔录;3.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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