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丁**曾于2023年08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5月18日20时16分,丁**再次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98243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潘华大桥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