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13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查获,2025年3月21日,王**再次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XXX镇往汉寿县XXXX行驶,途径X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56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血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