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不决字[2025]第0113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现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2时至次日1时许,黄*仁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城附近一宾馆内,将其名下卡号62284815881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资金79852元,该资金来源于受害人*****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计算机系统被黑客入侵案件,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黄*仁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流水账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黄海仁不存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