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永)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永昌*******。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在途径祁东县永昌街道XX路56号附近时,看见受害人曾X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电动车(湘D6XXXX),因为身上没钱用,遂产生偷电动车卖钱的想法,在确认周围没有人后,违法行为人肖X将受害人曾XX的电动车盗走,在祁东县洪桥街道XX井附近的一个摩托车修理店便售卖不成便将电动车放在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后被我局民警调查时发现该摩托车便返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