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泉)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
  现查明:2025年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王XX因生活拮据,在XX市XXX办事处XX商城附近的一墙角处的坪里先后四次盗窃电动车(没有安装电瓶),共计4辆,后以每辆80元钱价格销赃至XXXXX广场处的一废品收购店,得赃款320元被其挥霍。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2025年06月10日因盗窃的行为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