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328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因吸毒于2013年、2014年、2016年被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晚,梁**从其上线“×子”处购买了0.2g毒品海洛因,将其中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刘×清和谭×,之后自己开车,将车停在××南路的路边,在车上吸食了剩下的0.1克毒品海洛因。2025年5月份,梁**从贩毒人员廖×勇处购买了4小袋毒品冰毒之后回家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检测,梁**的尿液中检出吗啡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尿毒检结果,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