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决字[2025]第1568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6月3日,凌xx伙同他人先后在平江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不听工作人员解释、劝阻,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严重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凌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凌**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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