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治)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何***
现查明:衡阳市****自2013年05月1日在雁峰区xxxx开展物业服务以来,自行招用保安从事保安服务活动,但一直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管理向公安机关备案,其目前招用的保安中,只有一人办理了保安证,其余四人均未按照要求办理保安证,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证人肖xx、周xx的证言;2、衡阳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出具的相关证明;3、营业执照;4、授权委托书;5、高兴物业xxxx小区员工名单;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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