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邓XX在未经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下,使用铁锤、钢钉敲坏雷坪镇梧桐村大湾村组内的一处水泥护栏,导致水泥护栏一侧长约两米、宽约二十厘米的墙体砖块被毁坏,在破坏过程中梧桐村大湾村村组干部在现场进行口头劝阻,被邓XX使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导致被害人脑震荡、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X询问笔录、受害人邓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病历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从重处罚情节: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