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周)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丁x在2025年7月29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联通营业厅办理两张电话卡后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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