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2年12月至2025年5月,违法行为人周×军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的情况下,以押金1000元、租金每月1600元的价格将位于荷塘区××大街2×栋20×出租给曾×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房屋登记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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