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黄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07日晚曹**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6ZV10的普通客车在桂阳县金叶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的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曹**于2021年08月24日在桂阳县芙蓉东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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