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温)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高桥*******,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3时许,陈X良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X坪办事处XX青年旅社X楼XX房间内,独自一人吸食了价值450元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