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下午18时许,马田派出所接到邓新龙报警称其被罗**殴打倒地,身上有泥巴佐证,6月4日邓新龙又向民警提出两颗牙齿被罗**打落。经民警对在场证人进行询问,均称罗**未殴打邓新龙,且其中一证人称邓新龙身上的泥巴系搭乘其电动车时摔倒在地导致的。经对罗**进行询问,罗**也称未殴打邓新龙。现邓新龙无法提供当时牙齿的伤情照片以及牙齿的病历资料,打架现场没有监控,邓新龙身上无其他明显伤势,无法证实邓新龙被打的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邓新龙、罗**、李X等人的问话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