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52号
被处罚人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1时05分许,违法人关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BXXXXX号小型汽车,沿天元区珠江北路行驶至珠江北路神农大道路口至西环线路口路段时,被天元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4mg/100ml,系酒驾,关XX现场对结果无异议,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给关XX。另查明,关XX于2018年09月29日19时42分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与天台路交叉口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天元交警大队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关XX此次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4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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