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93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香田乡红岗村社坑*******,现住潇水南路城南车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于2009年开始使用骗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易文彬,男,汉,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西洲街道小江口社区2组)生活至今。其在2024年3月1日使用易文彬的身份证购买K1804火车票。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信息删除申请表、错误图像信息标识申请表、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活动轨迹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