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欧阳飞带队在桂阳县蔡伦北路与学仕路交叉路口进行集中整治,14时29分许发现:一辆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NJFT08RX000980)有涉嫌交通违法行为,逐将其拦获进行初步盘查得知:该车司机叫刘**、汉族、身份证号:432822197009184156,家住湖南省桂阳县梧桐村棕林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的酒精检测结果为 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我们依法开具“43102139500678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他后扣留了机动车,并告知其十五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桂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查询刘**于2022年11月12日15时许在桂阳县龙潭中路与蔡伦北路交叉路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现已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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