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单位:临武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5时许,我所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烟花爆竹专卖店,未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未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以上事实有1、唐X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及检查表;3、营业执照;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