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不决字[2025]第0095号
违法行为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丁家城*******,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7时许,卢某某在南县南洲镇××菜市场将付某放养且无项圈、无标识的黑色小狗误认为流浪狗抓走;解除误会后卢某某已将小狗归还。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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