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涛)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奉X志将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565001941XXXX)绑定一款网络赌博软件“盛大娱乐”用于提现,2025年6月10日下午14时18分18秒,奉X志在赌博软件“盛大娱乐”提现1400元(本金500元,获利900元)到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565001941XXXX),经核实,奉X志提现的1400元系广东省深圳市受害人占X被诈骗后的转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笔录、银行流水、收款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奉**罚款玖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