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横)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横塘*******,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横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23日周××两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朋友周××使用。后经查证,周××借用周××的银行卡是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资金,周××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审批;2、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从轻处罚原因:违法行为人周**违法情节轻微,又系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