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04时许,蒋**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阳华商业广场一牛肉摊位盗窃一台黑色风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笔录、视频资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