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刘××将其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农贸市场的摩托车停车区中,正好停在了违法行为人陈×连的摩托车旁边,陈×连逛完市场准备回家时发现了停在其旁边的崭新摩托车,因为陈×连的摩托车老旧,但是其没有钱更换新摩托车,便想将刘××的崭新摩托车盗走,在陈×连检查这辆崭新二轮摩托车后,发现该摩托车未上锁,于是陈×连就将刘××的摩托车推到犀城广场,并将摩托车停在一个隐蔽的树下,随后使用自己携带的U型锁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锁上, 准备晚上返回现场,再将这辆新摩托车开走,等到2025年1月26日下午19时许, 陈×连一直在其停放盗窃来的摩托车周边徘徊,准备将盗窃来的摩托车推到家中,在陈×连准备将摩托车推回家中时,被蹲守在现场的民警抓获。陈×连盗窃的摩托车是刘××于2025年1月25日以10380元在茶陵县摩托车大市场内的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内购买。被盗摩托车于2025年6月6日经茶陵县价格事务中心分析研究后,对价格认定事项于2025年1月26日(价格认定基准日) 的市场合理价格水平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最终认定被盗摩托车总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6月27日陈**被茶陵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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