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交)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里耶*******,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里耶*******。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2时许,违法人员何**饮酒后驾驶渝BE9263小型普通客车,在里耶镇八面山景区Y049乡道与Y048乡道交叉路口被龙山县公安局里耶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随后里耶派出所民警将违法人员何**涉嫌酒驾违法情况转交里耶交警中队民警进行处理,里耶交警中队民警对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其行为构成醉酒驾驶,随即里耶交警中队民警将何**带至龙山县里耶镇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两管,并送检,经湖北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抽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0.63mg/100ml,另查实:2023年4月3日21时许,何**在龙山县里耶镇秦风南路因饮酒驾车被里耶交警中队民警查获,被处以罚款1500,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笔录,呼气式酒精 检测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抽血及呼气检测照片、不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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