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49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克拉*******。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2时至6月24日,违法行为人肖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山庄X期X栋XX房吸食危险物质“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3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查获的笑气瓶、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支付记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