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月)决字[2025]第1054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07时许,在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清塘村民组,违法行为人周××将邻居黄××家阶级处绿色塑料垃圾桶损坏并用抓住旁边放置的木质门窗框进行扔砸损毁,后周××用右手抓起一把花生藤朝黄××脸部砸去,随后周××继续将花生藤扔在黄××家中堂屋的地上、堂屋左侧卧室的床上、楼梯间的楼梯上等位置,造成黄××家卧室内床上用品、地板等位置脏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系一次实施两种(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