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人)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Y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YA***持Q1签证入境中国,有效期30天,2025年7月28日到期。YA***于2025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来办理居留许可,超期3日。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YA***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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