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寨)决字[2025]第004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寨前*******,现住湖南省桂东县寨前*******。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23时许,何某天在湖南省桂东县寨前镇XX村XX组偷开他人女式摩托车到湖南省桂东县寨前镇XX社区XX街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步行逃离现场,偷开而来女式摩托车被遗留现场,此次盗窃未盗得财物。另查明2025年06月11日2时许,何某天在湖南省桂东县寨前镇XX村XX组偷开他人女式摩托车到湖南省桂东县寨前镇XX社区XX街和XX村村民委员会停车坪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此次盗窃精品白沙牌香烟2包,并自己将香烟吸食。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遗留女式摩托车等证据证实。
  何**偷开他人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桂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