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4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寒亭街道大埠村2*******,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
现查明:2024年10月08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明知孙XX系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微信账号用于从事诈骗活动,并收取其诈骗来的游戏道具兑换的人民币3300元,用于共同花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治安管理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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