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凌晨4、5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x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四桥下xx民房附近,想寻找卖淫女进行嫖娼的行为。在巷子里碰见卖淫女罗xx,遂与罗xx商量嫖资,因嫖资没谈拢,廖xx遂心生怨念,于是上前用手臂箍住罗xx的脖子。罗xx心生害怕,遂往巷子外马路上跑,廖xx便追逐上去,在芦淞区四桥下xxxx处将罗xx拦住,并继续用手臂箍住罗xx的脖子,后将其带至附近货运站,途中还与罗xx发生撕扯,廖xx卡住罗xx脖子,同时扯其衣服和头发,对其殴打。随后将罗xx推到至地上,抓住其不让走。罗xx心中害怕,提出买包烟给廖xx,廖xx嫌一包烟不够,还向其索要一包槟榔,随后罗xx交出200元现金,廖xx拿到钱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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