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07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晚,违法行为人崔×生为非法获利,容留刘×红等十余名违法行为人在其租住的郴州市北湖区站前步行街4楼出租房内采用“广东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崔×生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