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栗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阳XX为谋求非法利益,在长沙市芙蓉区XX家园10栋1单元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在将受害人黄XX停放在上述地的一台白色本田越野车(车牌:湘XXXX)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搜寻后,未盗得有价值的财物,阳XX随即离开现场。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阳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人员身份信息;传唤证;天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4年因盗窃罪被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