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魏)决字[2025]第197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08时许,因魏家桥镇××搅拌混泥土公司法人刘×华未执行邵东市人民法院的裁决,由刘×华赔偿杨×连房屋质量问题9万余元,杨×连指使其儿子王×平驾驶一台牌白色小轿车停放在××搅拌站出料口,后经魏家桥派出所民警劝离后因双方未达成赔款协议,后再次将白色小轿车停放在××搅拌站出料口,造成××混泥土公司停发混泥1.5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初次违反扰乱单位秩序,违法时间短,认错态度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